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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征”在路上

发布日期:2019-12-18 浏览次数:

11月21日国税总局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12月13日国税总局又成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两个机构

一、国家再次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本次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明确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针对检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逃税的违法行为进行接受、受理、处理和管理。对于检举事项查证属实并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检举人给予相应的奖励。此外,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负责云平台建设和税收数据交换以及共享,统筹开发全国性、综合性、风险管理特征库。未来税收征管机制必将形成全透明、全追责、全共享体系,任何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因此,必须依法纳税,不要再存任何侥幸心理。

二、全国“社保税征”只是时间问题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处在“社保税征”过渡期,但黑龙江、河北、西安等地纷纷已将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征管。近日,国税总局又成立社会保险司,更进一步明确“社保税征”的必然趋势。一旦“社保税征”后,社保变为非税性收入,因此以往不缴、少缴、欠缴社保将从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会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甚至于《刑法》的规定进行追责。

此外,我们发现本次国税总局成立的社会保险司后面带有“非税收入司”,由此可以大胆预测,今后包括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等一系列费用都将纳入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机关征管。这种预测也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及的: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
 
综上所述,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依法纳税外,还应依法据实缴纳社保、公积金、残保金。并正确核对个税、社保、公积金的扣缴基数与工资性收入金额的一致性。
 

 

本文内容摘自hr全流程法律顾问,作者谭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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